北京,一男子着急离婚,他答应妻子,将7套房子全给了女儿,办完手续,男子立刻和别人结婚,又生了孩子,为养孩子了,他做了保安,工资2000,他后悔了,想要回房子,连续和女儿打了7年官司,房子没要回来,他又告到法院,要女儿每月给他5000元赡养费,前妻大怒: 他老婆孩子的开销,凭啥要我女儿承担?结果亮了! 2025年7月24日,据零度时评报道,一男子为了离婚,将7套房子给了女儿,他再婚生子,又后悔了。 男子和妻子共同打拼,经过积累,他们拥有了7套房子,从此后他们衣食无忧,过着悠哉悠哉的幸福日子。 谁知这时,男子嫌妻子老了,岁月的痕迹,在她脸上留下了痕迹。 尽管妻子已经给他生了女儿,可在男子心里,依旧对妻子不太满意。 他满心向往着外面的世界,幻想着要摆脱婚姻,这样一来,他就可以重新开始。 他趁着妻子心情不错,突然就向妻子提出离婚,妻子微微愣了一下,看他态度认真,立刻提出了条件: 离婚可以,7套房子必须留给女儿。 男子看妻子如此爽快,他趁热打铁,一口答应,很快就给女儿办了过户手续。 手续办完,俩人说好,虽然房子归女儿所有,但是他们二人,依旧可以正常使用。 妻子兑现承诺,和他办了离婚手续,双方和平分手,从此一别两欢,互相之间再不纠缠。 男子从婚姻里出来,长长的舒了口气,从此后海阔天空,他要大干一番,从新开始。 他自以为,自己很有本事,即使房产全部给了女儿,以他的实力,很快就会东山再起。 他又暗自盘算,虽然房子给了女儿,他依然使用着三套房子,即便他干不成功,还有租金支撑他的底气。 可是,他又耐不住寂寞,很快就和别人结婚,他不管不顾,又生了一个孩子。 男子本自以为,挣钱容易,可他忘记,他不再年轻,也没了年轻时的精力。 他更没有想到,亏妻者百财不入,自打离婚,他就啥也干不成了。 再加上他年纪大了,身体不好,三天两头要去医院,他干啥啥不成,想去打工,都没人要他。 无奈之下,他做了一名保安,每月工资只有2000,仅仅只够他个人使用。 可他二婚的孩子还小,妻子要看孩子,不能出去挣钱。 男子的日子一落千丈,双目无神,彻底没了往日的光鲜。 他开始后悔,不该把房子都给了女儿,如今他的生活没了着落,也没有资产,日子难过。 他也打好了算盘,既然又生了孩子,房子不能全给女儿,如果能要回来,也能留给现在的孩子。 于是他一纸诉状,将女儿告到法院,希望能要回来房子,但都失败。 为了他的房子,现任妻子又气又恨,你把值钱的东西全都给你女儿,我的孩子今后咋办? 男子从此和女儿没完,7年时间和女儿打了无数场官司。 可他和前妻离婚时签有协议,协议上已经注明,房子是他自愿赠与,且已办理了过户手续。 男子经过无数努力,依然没能要回房子,他已经绝望,可转念一想,又想出来个主意。 他告到法院,说自己年纪大了,身体不好,只能去做保安,每月工资只有2000元。 他的孩子还小,需要他的抚养,他的生活捉襟见肘,他要女儿每月支付给他赡养费5000元。 前妻看他这副嘴脸,立刻告诉法官,房子虽然给了女儿,但是当初约定,他们还可以正常使用。 如今,前夫手里有三套房子出租,租金足够支持他的生活。 前妻又说,既然养不了老婆孩子,为啥还要再婚生子,他老婆孩子花销,凭啥要我女儿承担? 法官对此做了调解,可无论如何,双方都不同意,因为无法和解,此案还在继续审理。 那么,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? 《民法典》第658条规定: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。 《民法典》第663条规定: 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情形的,赠与人可撤销赠与。 男子与女儿签订的赠与协议已办理房产过户手续,财产权利完全转移,且无证据显示存在法定撤销情形。 因此,赠与合同合法有效,男子无权要求撤销或返还房产。 《民法典》第1067条规定,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,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。 但赡养义务以子女基本生活保障为限,且父母需证明自身无其他生活来源。 男子虽声称月收入2000元,但前妻指出,男子手里依旧控制三套房产租金,实际具备经济来源。 男子再婚生子,属于他个人的自主选择,由此产生的抚养费用不属于女儿赡养义务范围。 《民法典》第7条规定: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遵循诚信原则; 《民法典》第509条规定: 合同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义务,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权益。 男子在离婚时自愿将房产留给女儿并签署协议,并完成了赠与,现在反悔索要财产或赡养费,违背诚信原则。 男子再婚后经济困难,是他个人导致,不得以此突破离婚协议约定,否则将损害女儿及前妻的合理信赖利益。 目前,案件还在审理。 对此,你怎么看?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。 关注@王哥说法 看百家故事,学法律知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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